各会计师事务所: cUd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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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等有关规定,我会将组织2008年度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按时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dM P'Vnfj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4RYH^9;>K
我会在册全部执业注册会计师。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我会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负责。 %~gI+0HK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2008年12月31日。 M}f(-,9
三、任职资格检查申报材料: Jmi,;Af'/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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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 ASre@pW
(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 V/kndV[j
(四)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4)。 0Oc?:R'$
(五)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转非申请、《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5)、执业证书原件,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提出申请。 n|XheG7:
(六)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情况报告。 <JU3sXl
四、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要求: 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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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任职资格检查过程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检查工作,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KB(W'M_D\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8`f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kg#i&bP~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bv b\G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N};.DB1Y
4、受刑事处罚的; fb>$p_s]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Io}3}3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Y?3tf0t/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暂缓检查: 1EEcNtpub]
1、不履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l">?|F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V[K N,o{6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Rh(pu
4、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 =!xX{o?64
5、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的。 6$'*MpYF4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我会提交检查材料: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