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通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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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协【2008】9号 |};~YMH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iYf4 /1IG,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管理、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M<"D!h9YP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会。 	pK4)>q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CS/-:>s%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 |1D`v9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L*z;-,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9O"?T7i"#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检查材料,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T	wq{kt
  
  当年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DQ)SMqOotw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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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关系所在省级协会的检查,认真、如实地填写《××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每年的1月1日至1月20日,注册会计师须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提交《基本情况表》。 JI&>w-~D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省级协会提交《基本情况表》: .<.qRq-  
  (一)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P5D!b:(  
  (二)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D&shrKFx  
  (三)省级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fh~&&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