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通知 9I=J#Hi|+
会协【2008】9号 t`+x5*gW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ntmD?kA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管理、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r]Da4G^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会。 Ps Qq^/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c3&F\3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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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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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jfZ(5Qu3.H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检查材料,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No<2+E!
当年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4JFi|oK0H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 |f'U_nE#R/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关系所在省级协会的检查,认真、如实地填写《××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每年的1月1日至1月20日,注册会计师须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提交《基本情况表》。 /L'm@8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省级协会提交《基本情况表》: RfDIwkpp
(一)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U2/H,D
(二)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z,}1K!
(三)省级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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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可委托本地区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被委托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km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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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基本情况表》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Q[scmP^$^
每年的1月21日至1月31日,事务所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协会: }b2U o&][
(一)《基本情况表》; $&nF1HBI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