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的深入人心,私营投资企业蓬勃发展,个人股权投资、转让回收等经济行为异常活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属个人财产,个人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何界定个人股权转让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是否真正实现,则是个难题。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那么这个文件该怎么理解呢? :/v,r=Y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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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股权也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双方又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则属另一次的股权转让行为,对前一次转让行为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予退回。二是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