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本章重点) Af5In9W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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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 Q]{Dh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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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概念看) r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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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指依照本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dWI/X
特点: $v-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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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2人以上自然人。 o~mY,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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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前提,是合伙企业的基础。 7: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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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关系是合伙关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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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三种情形: 'ZL)-k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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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该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T{?!s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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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对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m[ifcD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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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hCW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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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L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