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本章重点) KF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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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 |a'Q^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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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概念看) g]jtV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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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指依照本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_+^3<MT
特点: =U@*ad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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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2人以上自然人。 )P|Ql-r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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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前提,是合伙企业的基础。 $H5P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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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关系是合伙关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g<*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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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三种情形: XY%8yII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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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该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gq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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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对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gg8T],s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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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l~f +h?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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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5_*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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