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本章重点) \P0>TWE
aUX.4#|%
(一)合伙: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 4o*wLCo7^
!XS ;&s7[*
veh?oJi@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概念看) [CJr8Qn
2p|[yZ
*J] }bX
1、概念:指依照本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q~:k[@`.
特点: ,XNz.+Ov
seEG~/U<
qY$/i#
合伙人:2人以上自然人。 ^<O=<tN\
}*I:0"WH
x*uQBNf=
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前提,是合伙企业的基础。 z>X<Di&x)
-*Z;EA-
bjEm=4FI;
内部关系是合伙关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n$}Cj}eju
juQQ
vEIDf{
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三种情形: h*9s^`9)
Mm+kG'Z!S
第一, 该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e_<OU
Dy_Za.N2
第二, 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对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h"{Z%XPX#
B'L
l\<mq@
第三, 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2-*zevPiG=
+WYXj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