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税务部门在对南京一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公司在2007年4月给某行政村施工建造了一条村水泥路,取得工程价款357650元,但未进行申报纳税。经询问和调阅有关合同和账簿得知,公司与某行政村在修路前签订了一份建造“村水泥路工程”合同,合同上规定水泥路工程价款为357650元,而该工程涉及到的有关营业税等税金由甲方(行政村)负责缴纳。根据税法规定,税务人员责成该企业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11695.16元,加收滞纳金218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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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税务部门的上述处理,公司财务人员很不理解,他们认为,这项工程所涉及的有关涉税事项在合同中已写得很清楚,营业税等都由行政村缴纳,跟他们无关,税务部门应向行政村去追缴税款。对此,税务人员解释说,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该公司为建筑安装营业税的纳税人。《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合同法》第7条第1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的规定,行政村与该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中规定由行政村缴纳营业税违背了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此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该水泥路工程应纳的相关税金应由建筑工程公司而不是行政村缴纳。 Y5-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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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提醒,一项应税劳务,由谁来纳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不以相关各方约定为准,即便是双方签了合同、协议也不能转嫁纳税义务。 v$?+M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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