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利用纳税环节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 例如,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物物交换”或者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w-m2N-"='
3x$ #L!VuU
例如,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甲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 10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 8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L.(k8eX
qyC"}y-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100×50%=50 000(元) dWEx55>,1
nfR5W~%*: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M5IJt"{4b
_=p|"~rN$
应纳消费税税额=800×100×50%=40 00O(元) 5^i ^?
ekXHfA!i%
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s9J+m
""=V
t]
50 000-40 000=10 000 (元) l,3tU|V
Si(?+bda0c
转移价格使卷烟厂减少10 000元税负。 #=c%:{O{4R
`W=JX2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