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将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了企业的一件大事。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与其成员企业实行汇总纳税,会平衡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从而影响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负。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13号),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lDt0l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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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各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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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pgLz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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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预缴: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缴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3Hb .Z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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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_q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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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具体包括几种情况: eR#gG^o8
1.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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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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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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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为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xVh\GU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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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预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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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均按以下规定执行: Oo3qiw
(1)实行汇总纳税母子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母公司本部和各子公司均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o 'H
(2)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缴,汇总后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缴清算;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其区外的成员企业,应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额,并按规定的比例就地预缴。 (3)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缴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4)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并且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规定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比例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60%的,省级税务机关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 {"gyX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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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江苏省国税局规定:实行多级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其预缴比例为:二级成员企业按汇总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成员企业,按汇总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4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就地预缴比例为30%。 R&x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