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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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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从业经历和执业情况审核管理,现决定从即日起,启用新的《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从业情况证明表》,申请人需填报一式二份《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从业情况证明表》,报送附件材料及要求仍按沪会协〔2005〕29号、沪会协〔2006〕30号文件办理。原《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从业情况证明表》自本文下达之日起不再受理。 h(<2{%j
特此通知。 h$[tEmD%
附: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从业情况证明表》 aMLtZ7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