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Yf4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b=
xRJM
为加强对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从业经历和执业情况审核管理,现决定从即日起,启用新的《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从业情况证明表》,申请人需填报一式二份《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从业情况证明表》,报送附件材料及要求仍按沪会协〔2005〕29号、沪会协〔2006〕30号文件办理。原《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从业情况证明表》自本文下达之日起不再受理。 Ym|%ka
特此通知。 GW,RE\Q:
附: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从业情况证明表》 $q*hE&x
Q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