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物权法 s{e(- 7'
考情分析: $)Yo g]}
物权法在今年注会考试中是一个关键的内容,因为有《物权法》的通过且是新增的一章内容。分值约在10分左右。 4MJzx9#
学习过程中要掌握住相关的法条。 m]\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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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概述 ?Z>.G{Wm@
一、物权概述 au|^V^m
(一)、物 xV#a(>-4
1、物的概念 aLi_Hrb9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是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 K//T}-Uub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客观物质性。(2)可支配性。 s.` d<(X?
解释:不可完全支配的物不是民法上的物。如宇宙中的恒星虽然也具有客观物质性,但因为不具备可支配性,因此不是民法上的物。再如:权利主体不能作为物,如,人,但人死后的尸体可以作为特定的物来对待,如,血液、肾脏也是特定的物,当从身体上分离出来以后,才可以作为物。 (0W}e(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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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例】下列为民法上的“物”的是( ) pFTlhj)1
A、空气 L\NZDkd
B、智力成果 J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