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物权法 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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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sy"^?th}b
物权法在今年注会考试中是一个关键的内容,因为有《物权法》的通过且是新增的一章内容。分值约在10分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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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过程中要掌握住相关的法条。 FUjl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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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概述 D.Q=]jOs
一、物权概述 RBm ;e0
(一)、物 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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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的概念 Q/_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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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是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 EzV96+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客观物质性。(2)可支配性。 4VCOKx
解释:不可完全支配的物不是民法上的物。如宇宙中的恒星虽然也具有客观物质性,但因为不具备可支配性,因此不是民法上的物。再如:权利主体不能作为物,如,人,但人死后的尸体可以作为特定的物来对待,如,血液、肾脏也是特定的物,当从身体上分离出来以后,才可以作为物。 (Cd\G=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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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例】下列为民法上的“物”的是( ) O8u j`G 9
A、空气 PuT@}tw
B、智力成果 I@%t.%O Jp
C、恒星 .#Z%1U%P.
D、经济法教材 O#k6' LN?
答案:D ~ZhraS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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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的种类 sq[iY
为了明确不同物各自的特点,可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对物进行不同分类: MLWM&cFG
(1)动产与不动产 M|qteo
《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7MHKeLq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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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校园里生长的树木、花坛里的花草在分离以前都是属于不动产,属于土地上的附着物。 PGBQ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