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与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原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在明确概念、债务重组收益损益化以及公允价值的引入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新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的概念规定的更加准确。 ZO^+KE"
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1)以资产清偿债务;(2)将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原债务重组准则定义是这样的: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的概念规定的更加准确。 O;"%z*g.
二、债务重组收益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v%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是将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一概计入资本公积。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做法,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一规定基本上回到了1998年时的情形,1998-2001年,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可以因此获得利润,然而2001年开始实施的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资本公积,不能获利。例如,新债务重组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hlgQ
三、引入公允价值。 G#>X~qk()
原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账务处理。新债务重组规定,对于实物资产抵债等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例如,新准则明确,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等。 zwS'AN'A
iV=#'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