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上市公司,2008年发生的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业务如下(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营业税率为5%,不考虑其他税金和附加,单位为万元): :>;-uve8'
"pQM
$3n(
1.2008年1月1日新研究开发项目支出为22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200万元),新研究开发项目于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2008年没扣除研究开发支出的税前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b8!YbG
会计处理: F[ m^(x
R84g<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
S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00 a|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 220 ,
H[-.}OO
Ilsh
Jo
12月31日新项目达到预定用途的会计处理: `{<2{}2M
Y)?4OB=n
借:无形资产 200 5d
<-y2!M
管理费用 20 (SU*fD!t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00 s=u0M;A0Q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uF
W4A
v93+<@Z
税务处理的新旧之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m%'9z L c
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GK2
IY
G]=U=9ZI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关于技术开发费要求,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nU
m{I_E
G
财税[2006]88号文件,没有将研究开发费用区分是否形成无形资产的不同扣除办法,而是将研发费在发生当年全额扣除150%,即2008年应该扣除110万元(220×50%)。而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2008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是20万元,可以扣除数30万元(20×150%)。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即按300万元(200×150%)进行摊销。 QaUh+k<6
!f V.#9AB#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假设以上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摊销期都为10年,残值为0,2008年税法上应摊销额为30万元(200×150%÷10),会计上应摊销额为20万元(200÷10)。则会计利润总额为460万元(500-20-20),应纳税所得额为440万元(500-30-30),应纳所得税额为110万元(440×25%)。 TJ
;4QL
f@Hp,-
延伸分析:假设2009年不包括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6WzE'0Nyr
j+88J
会计利润总额为80万元(100-20),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100-30),应纳所得税额为17.5万元(70×25%),2009年应转回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为2.5万元(10×25%)。 f8B*D4R}
tlA4oVII
借:所得税费用 20 4eha
jK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7.5 5MO:hE5sm
递延所得税资产2.5. P)tX U
_bMD|
2.2008年1月3日惠民公司购买光明公司A项专利技术,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购买当年末开始分5年平均分期付款,每年20万元,合计100万元。假定该经济业务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需要支付80万元即可。 uZW
? 0W
u%JM0180
借:无形资产 80 AuX&
未确认融资费用20 U3&*,xeU@H
贷:长期应付款——光明公司 100. jCtl
]
7E%ehM6Y
财税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无形资产的入账成本为80万元。 GKZn|<Y|{c
I,l%6oPa
在税务处理上,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税法认可计税成本为100万元。 3Yp_k
DOw<
XlvC
计税成本100万元大于账面价值为80万元,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万元[(100―80)×25%]. _C)u#]t
d&n0:xOc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 F
C2oP,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BB1'B-O
1x V~EX
3.接上例。假如2009年12月31日,由于与A项专利技术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不利因素,A项专利技术发生减值。估计可收回金额为40万元,账面价值为75万元;2010年12月31日,导致A项专利技术在2009年发生减值的不利因素全部消失。2011年惠民公司将A项专利技术出售取得收入7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3.5万元,累计摊销16万元,计提减值准备35万元,2009年应提减值为35万元(75―40)。 +pnT6kU|
UFyG
p>/06
借:资产减值损失 35 .1t$(]CyC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5.
u> %r(
aGr(djD
2010年虽减值不利因素全部消失,但按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不得转回。2011年无形资产出售的会计处理: yaa+j8s]
w(k7nGU]
借:银行存款 70 ~lzV=c$t
累计摊销 16 !,V8?3.aJn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35 AA^3P?iD
贷:无形资产 80 5lxC**NA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5 K}1>n2P
营业外收入——处理非流动资产利得 37.5. o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