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i"8mrWb
根据财政部2010年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北京注协于2010年、2011年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财务检查。为进一步提高检查质量,加强检查力度,2012年度拟增选高素质的执业人员参加检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zLI0RI.Pe
一、担任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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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财务或审计工作5年以上,现担任财务经理或项目经理以上职务,并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9!FX*}dC
2.熟悉企业会计、财务等相关专业知识,实务操作经验丰富; aeqz~z2~8s
3.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并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写作能力; |VfEp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健康的身体。 O%bbyR2
二、推荐人数: %uW=kr
各会计师事务所推荐人数不超过2名。 t@q'm.:uw<
三、推荐方式: &#r+a'
各会计师事务所将检查人员推荐表(见附件)经所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7月15日前报北京注协财务部。 8{ zX=
四、其他注意事项: Fn4v/)*H
我会将于8-9月进行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保证推荐人员的检查时间,积极配合、支持我会工作。我会将向检查人员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统一标准支付补助。 vOQ%f?%G\
联系人:张靖 F:{*4b
联系电话:88221029 7Cgi&
附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检查工作检查人员推荐表 m'4f'tbN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fS9F^AK
附件:京会协(2012)086号附件.xls 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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