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nww,y
根据财政部2010年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北京注协于2010年、2011年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财务检查。为进一步提高检查质量,加强检查力度,2012年度拟增选高素质的执业人员参加检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hfVJg7-
一、担任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f`vB$r>
1.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财务或审计工作5年以上,现担任财务经理或项目经理以上职务,并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lYeD"
2.熟悉企业会计、财务等相关专业知识,实务操作经验丰富; ^|OxlfS
3.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并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写作能力; (i&:=Bfn)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健康的身体。 5Vf#(r f
二、推荐人数: = q;ACW,z
各会计师事务所推荐人数不超过2名。 y1@{(CDp"
三、推荐方式: [&"`2n
各会计师事务所将检查人员推荐表(见附件)经所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7月15日前报北京注协财务部。 `Y8F}%i[
四、其他注意事项: <Y<%=`
我会将于8-9月进行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保证推荐人员的检查时间,积极配合、支持我会工作。我会将向检查人员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统一标准支付补助。 9Yd<_B#
联系人:张靖 8) 'OXR0/
联系电话:88221029 U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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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检查工作检查人员推荐表 O*T(aM3r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
附件:京会协(2012)086号附件.xls 5_0Eh!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