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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快讯]改革措施多多 配套办法切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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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8-03
  中国财经报 经过几年的艰辛孕育和阵痛,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终于破茧而出,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纵观新《通则》,财务改革措施多多,使人有耳目一新之感,并为之一振。但细细思之,感觉还应尽快出台完善相关配套办法,以切实解决现实问题。 e*pYlm  
  措施之一:调整了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政策。在我国现阶段,国家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大量存在,这应当是由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及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所决定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有一些除外安排。按照新《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的不同形式和用途,分别作为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企业收益、企业负债进行财务处理。特别是国家给予企业的投资补助,增加的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在国家拨款时如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没有规定的,则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这打破了历史形成的财政拨款形成的权益天然属于国有的观念,体现了公共财政的原则。此外,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至于是作为当期收益,还是作为递延收益,企业在实际执行中则应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确认。这又体现了财务与会计的差别和分工,也对政府财税机关及其他部门给企业拨款或者退库时提出了工作要求。 G$CI~0Se:  
  措施之二: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14%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职工医务室等福利机构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方面开支。这种职工福利制度已经延续了几十年。随着社会保险体制的建立和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推开,职工福利费一方面转化为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直接从税前扣除,另一方面支出范围逐步缩小,一贯捉襟见肘的应付福利费也普遍出现了结余。据统计,全国国有企业应付福利费2005年结余近1300亿元之多,相当于当年净利润的25%。新《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社会保险费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不再对职工福利费作出规定,意味着取消了企业传统的职工福利费制度。这项措施符合我国经济改革的实际,减少了财务与税收两种制度的差别。但对企业巨额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如果转入2007年度的管理费用,就会把过去年度的积累混成了当年的经营业绩,势必使企业增加经营者年薪、工效挂钩的效益工资、企业所得税等各项支出负担,又使当年管理费用和利润严重虚假,造成大起大落现象,不利于历史分析;如果转作2007年初未分配利润,又会诱使股东在企业没有增加现金流的情况下分取利润,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因此,明确应付福利费余额结转任意公积金处理,应当是比较稳妥的办法,这也符合财政部有关国有企业改革财务处理的一贯政策。 kcZz WG|n  
  措施之三:构建了国有企业上缴国有利润的制度平台。国有企业不用向国家股东分红的优惠政策已经执行了10多年,今后将可能终结了。新《通则》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具有“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的职责,同时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由此看来,财政部门固有的预算管理和宏观分配的职能无庸置疑,这几年来众说纷纭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导权和对国有企业利润的分配权,应该可以尘埃落定了。但是,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多少?怎样上缴?都还有赖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体制的改革。道路修通了,车在哪里?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仍是悬而未决的问题。看来,还有好戏在后头,值得各界关注。 S3&lkN5  
  措施之四:改革了财政对企业财务的监管方式。直接检查、具体审批是传统的财政监管方式。按照新《通则》第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财政将对企业实施财务评价。我国国有企业与国家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通过实施财务评价,既可以引导企业按照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和目标去发展,又可以检查财政政策、财政措施执行效果。但从1993年实施的旧《通则》情况看,财务评价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似乎借鉴了美国的《萨班斯法案》,采取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的措施,这是新《通则》的一个亮点,它有助于促使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企业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但是,作为新《通则》的一项配套制度,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的对象、范围、方法、手段、标准与程序等等,都还需要深入研究,尽快制定相关办法,以增强新型财务制度体系的有用性和可操作性。 Cm[^+.=I  
  措施之五:规范国企,引导民营。新《通则》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并规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在省以下地区,国有企业已经寥若晨星,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财政部对《通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重大调整,旨在通过有效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行为,引导和促进其他企业规范发展。但是,这也造成了一些缺憾:一是其他企业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应遵循财政部门的规章,而财政部视为庶出,亲疏有别使其产生无所适从之感;二是国家对国企的财政政策清晰明了,如职工福利费制度改革,财政资金的处理,而其他企业由于处于自由状态,是否遵从?这就容易造成新的环境不公;三是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国家财政不应当是国有企业的财政,而应当肩负起社会管理责任,但基层财政部门却不能理直气壮地对所有企业实施公平和必要的财政管理,也造成了一定财政资源的浪费。因此,为了克服这些制度安排上的弊端,对其他企业如何“参照执行”,同享国家公共财政的阳光,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 qh/}/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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