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经报 经过几年的艰辛孕育和阵痛,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终于破茧而出,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纵观新《通则》,财务改革措施多多,使人有耳目一新之感,并为之一振。但细细思之,感觉还应尽快出台完善相关配套办法,以切实解决现实问题。 Qr?(2t#
措施之一:调整了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政策。在我国现阶段,国家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大量存在,这应当是由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及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所决定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有一些除外安排。按照新《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的不同形式和用途,分别作为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企业收益、企业负债进行财务处理。特别是国家给予企业的投资补助,增加的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在国家拨款时如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没有规定的,则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这打破了历史形成的财政拨款形成的权益天然属于国有的观念,体现了公共财政的原则。此外,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至于是作为当期收益,还是作为递延收益,企业在实际执行中则应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确认。这又体现了财务与会计的差别和分工,也对政府财税机关及其他部门给企业拨款或者退库时提出了工作要求。 w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