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W*o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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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的产生】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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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为何要指定管理人? eOLS
【分析】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和解还是重整又或是清算,作为债务人要么继续生产经营,要么破产清算,但不论是继续生产经营还是破产清算,都会产生大量的事务,需要对这些事务进行特殊的处理。另外,为了防止债务人随意处分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必要成立专门机构具体执行企业破产事务,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为了完成这类事务,在破产程序中要引入“管理人”。 }0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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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根据该规定,应明确两个问题: .;$/nz6vk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就应指定管理人; fv`%w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包括和解、重整以及破产清算,均必须指定管理人。 ^iTjr$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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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规定】 &WsDYov?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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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由于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是基于全体债权人公平为原则的,因此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充分、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清偿。 .\1XR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该条规定: PW.W.<CL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是指清偿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Zx`hutCv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包括裁定作出的当日,不是指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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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行为包括所有的清偿行为,不论债务是基于何种原因,也不论债务是否到期。 8HTV"60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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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破产后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的问题】 5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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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odj|"ZK
【分析】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该条规定: rY($+O@a<
(1)关于保全措施 ~":?})
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限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K4l,YR;r
(2)关于执行程序 6' ?Y]K
执行程序是指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 }{9E~"_[
(3)关于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