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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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的产生】 |"&4"nwa
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为何要指定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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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和解还是重整又或是清算,作为债务人要么继续生产经营,要么破产清算,但不论是继续生产经营还是破产清算,都会产生大量的事务,需要对这些事务进行特殊的处理。另外,为了防止债务人随意处分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必要成立专门机构具体执行企业破产事务,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为了完成这类事务,在破产程序中要引入“管理人”。 wA+4:CF@
根据新修订的《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根据该规定,应明确两个问题: t#Yh!L6>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就应指定管理人; Z19y5?uR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包括和解、重整以及破产清算,均必须指定管理人。 \FX3=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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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规定】 3gXUfv2ID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E )SOcM)
【分析】由于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是基于全体债权人公平为原则的,因此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充分、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清偿。 6h"?3w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该条规定: os+wTUR^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是指清偿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w0OK.fj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包括裁定作出的当日,不是指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V^H47O;VC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行为包括所有的清偿行为,不论债务是基于何种原因,也不论债务是否到期。 4p g(Q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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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破产后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