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2】162号
/~3~Xc~=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会计师协会,各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
xg=}MoX 为加强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建设,保证检查工作廉洁公正,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
管理办法》(会协[2009]66号)等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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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中注协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006\W|t9 举报电话:010-88250180
OQzJRu)mF# 举报邮箱:
monit@cicpa.org.cn @sQ^6FK0G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X-1<YG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MuNM)pyxp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注协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组。
]=\Mf< 附件:
L%](C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3`:aWda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建设,明确廉洁检查纪律,保持检查工作廉洁公正,制定本规定。
Z$qFjWp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注协组织开展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的廉政行为。
3TUW+#[Gu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检查组,是指由中注协委派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团队。
*Q2;bmIc 本规定所称检查人员,是指参加中注协组织的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和各级注协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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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和检查人员应当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A$5~/Q{U1 (一) 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款待和住宿安排;
kN3 T/96 (二) 不准使用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交通工具;
\b{Aj,6, (三) 不准参加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旅游和娱乐等活动;
we'<Y (四) 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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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e (五) 不准在被检查事务所报销任何因公或因私产生的费用;
zNSix!F (六) 不准利用检查获悉的被检查事务所涉密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2|'v[ (七) 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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