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掌握)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等。
注意:
1.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2.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3.纳税人包括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4.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等涉外单位及个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1.经济合同
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等10类。
注意:
(1)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3)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强调: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纳印花税。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3)办理一项业务,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注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纳印花税;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纳印花税
3.营业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它营业账簿。其中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注意:
(1)纳入征税范围的营业账簿,不按立账簿人是否属于经济组织来划定范围,而是按账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征免界限。如:企业单位内的职工食堂、工会组织以及自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设置的经费收支账簿,不反映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营业账簿”税目的适用范围。
(2)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之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3)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4)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5)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6)实行公司制改造并经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7)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8)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9)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不包括税务登记证、卫生证等。
5.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