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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年报
审计监管工作规程(征求
意见稿)》的通知
7TZ,bD_ 会协[2011]46号
G4uOY?0N 各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
YD5mJ[1t"2 为贯彻落实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要求和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不断提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质量,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我们在总结近年来年报审计监管实践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提出完善意见,并于8月2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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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2^ 联 系 人:中注协业务监管部 齐 飞
O*Z-3l 联系电话:010-8825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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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Z,~ * 传 真:010-8825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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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_<A 电子邮箱:
qifei@cicpa.org.cn uN$ <7KB"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
AxCFZf 5 邮政编码:100039
T<mP.T,$!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2W)KfS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dV{z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zR}vR9Ls 附件:
d ?,wEfwp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市公司
/8lmNA 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
F[0w*i&u5 (征求意见稿)
Ga;Lm?6- 第一章 总 则
>i2WYT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上市公司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以下简称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方面的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DM{Z#b]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年报审计监管,是指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行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实施的全程监控,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
//^{u[lr 第三条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应当贯彻风险导向理念,以跟踪和监控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质量为核心;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提升年报审计工作质量为目标;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的评价、预警和防范为重点。
XeAH.i< 第四条 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中,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和帮助注册会计师坚持诚信、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与立场,切实督促和引导事务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深化诚信道德建设、强化质量风险管控,不断提升行业的整体执业质量。
ZgxpHo 第五条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应当坚持事前事中监控与事后报备分析相结合,分类指导与个别辅导相结合,逐日跟踪分析与定期披露相结合,年报审计监管结果与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相结合。
VS5D)5w# 第六条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由中注协业务监管部负责。中注协业务监管部设置专门岗位,指派专人负责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记录。
kM(,8j 第七条 为确保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质量,应当注意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并逐步建立年报审计监管信息库,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支撑。
j<A; i 第二章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开始前的主要工作
bX+"G}CRP 第八条 在每年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开始前,中注协业务监管部应当组建年报审计监管专家咨询组。咨询组主要由来自事务所和地方协会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中注协分析上市公司年报,甄别事务所的高风险客户;分析事务所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领域,并提出防范对策与建议。
?a~#`< 第九条 在每年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开始前,发布有关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认真落实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遵循
执业准则要求,密切关注重大审计风险领域,切实强化质量风险管控,全力确保年报审计工作质量。
Mbtk:GuY 第十条 原则上,在每年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开始前,组织召开一次证券资格事务所年报审计工作会议,通报当年的年报审计监管和执业质量检查情况,对即将开始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lGg}9k' 第十一条 在每年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开始前,发布有关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事务所切实落实报备工作要求,确保信息报备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W)u9VbPk[ 第十二条 在每年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开始前,提前搜集有关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的分析资料,为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的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dPRw2> 第三章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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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第十三条 为强化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事前事中监管,切实增强年报审计监管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期间,应适时启动年报审计监管约谈机制,就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向相关事务所作出提示。
+`.,6TNVlY 第十四条 在开展约谈工作时,应当合理选定约谈主题。约谈主题应当以事务所审计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为主线,及时反映和解决事务所在年报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确定约谈主题时,应当了解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动向,考虑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和行业面临的主要矛盾与问题。
W0# VD e]> 第十五条 在开展约谈工作前,应当结合约谈主题,合理确定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当在深入分析上市公司公开信息,综合考虑媒体报道、公众举报、以往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结果以及年报审计监管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o4McV} 第十六条 参加约谈的事务所人员包括:主任会计师,负责质量控制或技术的合伙人,以及执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M` |E)Y 第十七条 约谈开始前,应当向事务所发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约谈函,要求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提交有关约谈项目年报审计开展情况的说明。
N<aMUV m 约谈结束后,应当继续跟踪约谈项目年报审计的后续开展情况,并要求事务所在约谈项目年报披露后的一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提交有关约谈项目年报审计情况的详细报告。
? UBE0C 第十八条 除采取约谈方式对事务所进行风险提示外,对于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期间注意到的高风险上市公司,可联系相关事务所了解情况,并向事务所发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沟通函,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高风险客户年报审计情况的书面报告。
>uYGY{+j[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如有媒体质疑、公众投诉举报或者发现
审计报告不当的,应与相关事务所取得联系,全面了解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当面沟通等措施,并及时向协会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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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期间,要指派专人,逐日跟踪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情况,每周编发一期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快报并上网公布。
%r:Uff@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快报应当包括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基本情况、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数量及类型、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原因、上市公司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情况等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快报中适当增加社会公众和资本市场广泛关注的问题与内容。
;VgB!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强化对事务所年报审计工作的适时引导,扩大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影响,在年报审计期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加以汇总,并编发工作简报或形成报告在会刊上刊发。
,Z[pLF 第二十三条 年报审计期间,中注协业务监管部要指派专人,督促和指导事务所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变更信息报告工作。
xGK"`\V 上市公司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前后任事务所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中注协和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备案。
\Jr7Hy1; 前后任事务所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名称、代码及其前后任事务所,变更日期与原因,以及前后任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jm^MS= 第二十四条 收到变更信息后,中注协业务监管部应当将前任事务所报备的变更原因、后任事务所报备的变更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变更原因进行核对,了解变更的真实原因,密切关注其中可能存在的“炒鱿鱼、接下家”问题,对恶意“接下家”行为实施重点监控。
r59BBW)M 如发现上市公司因与事务所存在意见分歧等异常原因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应与前任事务所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及时对后任事务所进行提醒,必要时,将详细情况报告协会领导。
IjRUL/\= 第二十五条 为不断拓展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内涵,夯实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基础,同时为领导决策提供有益参考,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期间,可组建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专家工作组,对高风险上市公司或特定类型的上市公司已披露年报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研究。
X@@7Qk 第二十六条 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过程中,如果遇到有关执业准则解释和专业判断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可向中注协标准部咨询,必要时,可提交中注协审计准则委员会和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讨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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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a 第四章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结束后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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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_ 第二十七条 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应当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中注协业务监管部应及时对报备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对已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快报进行汇总、提炼,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并撰写有关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当在8月底前完成,并报协会领导审定。
e|.a%,Dcy 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年报审计总体情况、年报审计前后的数据调整、年报审计意见、年报审计机构变更、年报审计收费、年报审计市场等内容。
*6]_ 6xO 中注协标准部负责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非标准审计报告的研究,相关分析报告应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
~P+;_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可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进一步改进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同时,采取相关措施,逐步实现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
Opf^#6'mq 第二十九条 开展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尤其是在确定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名单和检查工作重点时,应充分利用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成果。对年报审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未严格遵循执业准则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将在执业质量检查中予以重点关注。
WVh]<?GWXk 第五章 附 则
*En4~;l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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