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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制度]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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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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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7-23
  各省、自治区、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重庆市、辽宁省、湖北省、山西省、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oh @|*RU  
  现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zCuN 8  
  附件:《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_V d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HW"';M%  
  附件: u A=x~-I  
  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Z~s" =kF,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A4|L;z/A[h  
  第二条  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实施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机构”)的谈话提醒工作。 (Y[q2b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可直接组织谈话提醒工作。 DV6B_A{kI  
  第三条  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事务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及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谈话约请部门”)应当约请事务所、机构的负责人和相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谈话对象”)进行谈话提醒: an<loL W  
  (一)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F?3zw4Vt~  
  (二)涉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 ~4}'R_  
  (三)其他有必要谈话的情形。 C8oAl3d+h  
  第四条  谈话约请部门安排谈话提醒时,应事先充分准备,并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通知谈话对象。 Y}aa W[  
  第五条  谈话约请部门至少应有两人参加谈话提醒,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谈话结束时,谈话约请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 C"JFN(f  
  第六条  谈话约请部门应将谈话记录、谈话情况总结以及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归档保存。 $z":E(oy  
  第七条  谈话约请部门可根据需要请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开展谈话提醒工作。 *D_pFS^l  
  第八条  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谈话约请部门,经同意后可委托有关人员代理;无故拒绝、推脱者,谈话约请部门应记录在案并予以通报批评;谈话过程中,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谈话约请部门工作人员应对谈话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W @k:  
  第九条  通过谈话,发现谈话对象存在情节轻微的违规执业行为,但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谈话约请部门应予以严肃训戒并要求整改,整改情况应当限期向谈话约请部门报告。 &>KZ4%&?  
  第十条  通过谈话,发现谈话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进一步做出调查处理的,谈话约请部门应依法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O&v'}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一年内因本制度第九条规定,被谈话提醒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并证实有违规执业且被提出口头警告的,其执业资格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t:N3k ;k  
  第十二条  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谈话提醒工作情况总结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PDQ\ND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Z_!}eY2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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