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外贸法》的实施,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也逐渐呈现上升趋势,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也愈发显得重要。特别是近期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台,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退税管理就尤为突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在整个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如何加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日常监管,为我们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也是是我们当前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急迫问题。与此相关的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S_|9j{w)
其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 q?;*g@t
其三、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jiwp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