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考[2001]22号 Wi7!J[ 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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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全国考办联系。 j3>0oe!
附件: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 .TZ0FxW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O8vI,M
附件: r9MS,KG8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 DwSB(O#X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加强对阅卷工作质量的监督考核,并为考生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i'Q;q
一、本办法所指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以下简称成绩核查)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的核查。该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负责组织实施,并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g_p`(
二、成绩核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30日内,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考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认真填报《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申请表》(见附表)所列考生各项基本信息,并向地方考办缴纳成绩核查费每科100元;地方考办应于发布成绩后45日内将成绩核查申请表汇总上报全国考办;全国考办收到汇总申请后60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正式行文通知地方考办转告考生本人。 )S?. YCv?
三、成绩核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且直接关系到考生切身利益的服务性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有效实施,规范核查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请全国考办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工作规程》。各级考办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成绩核查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各有关条款和全国考办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工作规程》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和程序,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为考生提供周到、细致满意的服务,高质量地完成成绩核查工作。 SB~HHx09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Q1f)uwh
附表 vge4&H3a&
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申请表 4`E[WE:Q
申请人姓名 PL"u^G`
联系电话 QguRU|y
通讯地址 pHKcKqB*13
邮政编码 5SV w71*
身份证号码 6sceymq
准考证号码 cft/;Au{
成绩核查科目 D+4o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