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考[2001]22号 hs}nI/#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Cp7 EJr~
现将《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全国考办联系。 Fyrr,#
附件: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 A_6b 4T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yHT8I
附件: -z)I;R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 r3<yG"J86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加强对阅卷工作质量的监督考核,并为考生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v$gk
一、本办法所指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以下简称成绩核查)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的核查。该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负责组织实施,并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i|0H {q
二、成绩核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30日内,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考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认真填报《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申请表》(见附表)所列考生各项基本信息,并向地方考办缴纳成绩核查费每科100元;地方考办应于发布成绩后45日内将成绩核查申请表汇总上报全国考办;全国考办收到汇总申请后60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正式行文通知地方考办转告考生本人。 r4D*$H-rR
三、成绩核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且直接关系到考生切身利益的服务性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有效实施,规范核查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请全国考办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工作规程》。各级考办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成绩核查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各有关条款和全国考办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工作规程》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和程序,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为考生提供周到、细致满意的服务,高质量地完成成绩核查工作。 ,~`R{,N`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O:"gJ4D
附表 eVL'Ao&Ho
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申请表 bm*Ell\a.
申请人姓名 f'Dl*d
联系电话 tRZCOEo4
通讯地址 js/N qf2>
邮政编码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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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bz v&k
准考证号码 I:Wrwd
成绩核查科目 P(8zJk6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