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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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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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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7-18
  财考[2001]22号 FOS*X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N'I9J?e Q  
  现将《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全国考办联系。 vW5 >{  
  附件: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 v'SqH,=d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Q@cYHFi~+  
  附件: lYy:A%yDT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 f:ep~5] G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加强对阅卷工作质量的监督考核,并为考生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vqXjN6"  
  一、本办法所指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以下简称成绩核查)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的核查。该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负责组织实施,并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Kj#h9e  
  二、成绩核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30日内,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考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认真填报《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申请表》(见附表)所列考生各项基本信息,并向地方考办缴纳成绩核查费每科100元;地方考办应于发布成绩后45日内将成绩核查申请表汇总上报全国考办;全国考办收到汇总申请后60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正式行文通知地方考办转告考生本人。 mJME1#j$/|  
  三、成绩核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且直接关系到考生切身利益的服务性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有效实施,规范核查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请全国考办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工作规程》。各级考办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成绩核查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各有关条款和全国考办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工作规程》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和程序,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为考生提供周到、细致满意的服务,高质量地完成成绩核查工作。 ``Rg0o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F7UnkKO|  
  附表 -z>m]YDH  
  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申请表 DU:+D}v l  
  申请人姓名 P$"s*otr  
  联系电话 Fhs/<w-  
  通讯地址 BJnysQ  
  邮政编码 - *xn`DH  
  身份证号码 h`Xl~=  
  准考证号码 -8&P1jrI  
  成绩核查科目 c)SQ@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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