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6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有误没有给购方,现刚跨月,企业的防伪税控设备尚未抄税,现可否作废此份发票? 74hRG~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67!u;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uX6rCokr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DW)X3A(^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由于该企业发现该票有误时已跨月,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因此,不能作废此份发票,只能按规定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 v7f[$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