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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作废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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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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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9
    问:企业6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有误没有给购方,现刚跨月,企业的防伪税控设备尚未抄税,现可否作废此份发票? ZVih=Y-w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8e&p\%1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8I^$> [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Z>P*@S,6G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由于该企业发现该票有误时已跨月,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因此,不能作废此份发票,只能按规定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 7TX2&kM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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