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外贸公司会计王先生咨询,今年2月初他们公司出口了一批硝酸铵产品,随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是13%。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当地税务机关认为此笔业务不能办理退税。王先生说,他的同行吴先生的公司今年年初也出口了一批硝酸铵产品,发票上注明的税率也是13%,不同的是吴先生在1月份就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吴先生所在的公司已于4月份获得了税务部门按11%计算的出口退税。同是外贸企业,出口同一产品,为什么一家可退税另一家却不能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第三条的规定:“外贸企业在2007年2月1日后出口的硝酸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前开具,且注明的税率为13%的,准予继续按11%计算办理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后开具,且注明税率仍为13%的,不予办理退税。” +O>!x#)&"
如果王会计所在公司也在2月1日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笔业务是可以。同时,该文件第一条还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kKFm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