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考[2008]7号 @(s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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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o AS 'Z|
现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三个规则守则的通知》(财考[2001]11号)文件同时废止。 %cc<>Hi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fF4]WFP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q|;+Wp?
二○○八年八月一日 G_p13{"IM
附件: n@e|PWu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Cvs4dd%)i
第一章 总 则 9T;l*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v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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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全国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6v-2(Y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全国考委会的决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各地方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在地方考委会的领导和全国考办的指导下,按照统一部署,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务工作。 {u7_<G7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 F&{I
第四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配备与所承担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S1$&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zQ eXN7$
第六条 考试组织工作全过程中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不得参与当年度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等项工作,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与答卷、答题卡;不得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o@\q 6xl.
第三章 试卷的运送及保管 -,xsUw4
第七条 全国考办统一印制试卷(包括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分科密封包装(答题卡另行封装)。包装袋分30份卷标准装袋、25份卷标准装袋和5份卷值班用装袋三种。地方考办根据本地区报考人科数、考场设置情况确定所需试卷袋数,并上报全国考办。 0wl31k{
第八条 试卷的发送、回收交接的程序及要求: g60rm1b
(一)试卷由全国考办指派专车,由武警于考试开始前一周护送至地方考办设置的试卷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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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考办应于考试开始前1天将试卷直接送达各考区试卷库或各考区直接将试卷领至本考区试卷库。 dJg72?"ka
(三)考区应于每科考试开始前1小时将该科试卷直接送达各考点。 _EZrZB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考点应立即将试卷送至其所在考区试卷库;考区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l天之内将试卷送往本地方考办设置的试卷库;地方考办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一周之内,将试卷送往全国考办指定的试卷集中评阅地。 c/}bx52>u
(五)运送试卷要指派专人(至少两人)、专车(送往集中试卷评阅地可使用其他运输工具)。运送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试卷的专车,切实做到保密安全,并防止整个运送途中试卷被污物污染。 UD r@
(六)交接试卷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认真填写交接单。 ,e>N9\*
第九条 地方考办及各考区必须建立试卷库。试卷库要采取防水、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存放试卷的卷柜锁闭后,要加封盖有地方考委会印章的密封条。24小时值班。地方考办应聘请武警守卫,确保试卷存放的安全。 Q[F$6m%o
试卷入库、出库,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并有地方考委会两名以上成员或由地方考委会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对入库、出库时间、数量、涉及人员等签字确认。 oxm3R8S
第十条 各地方考委会及考办负责本地区试卷的保密工作。在试卷运送与保管过程中,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4[]4KKO3Q2
第十一条 试卷启用前、答题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lo!o9`<
第十二条 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泄密及其他意外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报地方考委会及全国考委会请求处理。 T%:W6fH7
第四章 考试实施 [^-DFq5@
第十三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在全国范围同一时间内举行。 #$>m`r
第十四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在某一地区某科目考试时间必须推迟的,由地方考委会上报全国考委会批准。推迟考试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推迟考试时间超过30分钟的,该地区所涉科目,启用备用试卷另行组织考试。 hI1}^;
第十五条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及要求: w+owx(mN@
(一)地方考办根据本地区报考人科数及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设若干考区,考区下设若干考点,每一考点内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在省、地(市或州)政府所在地设置,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区不设考场。 xBcE>^{1.
(二)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SfwAMNCe
(三)考场应安全、安静、光线充足。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 <yrl_vl{
(四)严格遵守全国考办规定的考场编排和人数要求,按照科学、合理、防范违规行为的原则编排考场,报考人员的座位应随机编排,座位之间不得少于80厘米的距离。 PM%Gsy]q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配备及要求: t7DT5SrR
(一)每一考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区负责人),人选由地方考委会决定。考区负责人负责本考区各考点、考场的考试组织工作。 ]^^mJt.Iv
(二)每一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点负责人),其职责为: S-6%mYf
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fL&bN[XA"$
2.培训本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pEE.%U
3.组织实施考场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MY}B)`yx=
4.接收、保管试卷,向各考场分发、验收试卷。 MkG*6A
5.监督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Dx27 s
6.监督本考点有效答卷的封装。 dAcy;-[[P
(三)监考人员由考区负责人和考点负责人共同认定。 "h}miVArS
1.每个考场应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 Nu'T0LPNq(
2.各考点应配备若干考场外流动监考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内监考人员移交的需要在考场外处理的事项。 ON=6w_
(四)各考点根据需要配备保卫、医务等服务人员,做好维护考点考试秩序及为应考人员服务等项工作。 H6XlSj
第十七条 地方考办有权统一调派监考人员。 qMe$Qr8
第十八条 考试开始前一天,考点、考场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Cw)S8t
(一)适时张贴考点标志、考场分布图、考试有关规则及考试时间表。在考场门口张贴考场号及本考场应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应考人员座位号统一贴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 uD''0G\
(二)准备好装订、密封答题卷及答题卡用的物品(剪刀、钩针、胶水等)。 mMvt#+O
(三)考试专用草稿纸由考区统一准备,由考场监考人员随同试卷分发并回收。 8FThu[
第十九条 临近考试开始前,考点、考场应当执行以下程序和要求: v [ 4J0
(一)考试时间。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考试前,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应核对校正钟表。考点统一掌握考试时间,统一发出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的信号。 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