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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考[2008]3号 6.[3N~pq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x0%@u^BF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8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08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d
qh-7 附件:《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8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ERiBALN: e nw*[D !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八日 b d C 附件: Q]$pg 5O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8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报名简章 cJM.Q_I}Y s3K!~v\L] 根据《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协议》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部分考试科目互免协议》的相关条款,现将2008年度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58eO|c( 一、报名条件 \6aisK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_?eT[!oO8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 N73m,&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r8[)C cv (三)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sk3AwG;A 互惠原则,是指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m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