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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制度]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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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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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7-16
  财考办[2012] 104号 HQ+:0" 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8_ns^6XK5p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我办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请于2012年7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办。 r 8,6qP[  
  联系人:张兴华 d3(T=9;f2  
  电子信箱:zxh@cicpa.org.cn g0^%X9s  
  电话:010-88250113;传真:010-88250022 2`l$uEI3oJ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1k\1U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M*E4:A9_M  
  附件: k"V3FXC)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cr.}D2O  
  (征求意见稿) 59p'Ega.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0%+TU4Xx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以下简称成绩复核)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N@^?J@#V  
  第三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在成绩复核工作中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b |l6 #%  
  第四条 成绩复核仅限于检查应考人员答卷是否存在漏评、加分错误和登分错误,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复核结果只向应考人员提供所复核科目的成绩总分。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应考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1DGVAIcD  
  第五条 应考人员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报考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并填报《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附1)。 l9q yg h  
  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成绩复核申请表汇总上报财政部考办(附2和附3)。 ^c^9kK'  
  第七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在收到汇总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地方考办。 @B~/0 9  
  第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的通知》(财考[2001]22号)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的通知》(财考办[2001]169号)同时废止。 w'.ny<Pe  
  附:1.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成绩复核申请表 Y'Jb@l`$-  
  2.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应考人员成绩复核申请汇总表 HlY4%M5q/  
  3.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应考人员成绩复核申请汇总表 N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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