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387阅读
  • 0回复

[考试制度]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阿文哥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7-16
  财考办[2012] 104号 e~geBlLa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SqZ .}s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我办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请于2012年7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办。 iN_P25Z<r  
  联系人:张兴华 beB3*o  
  电子信箱:zxh@cicpa.org.cn _& r19pY  
  电话:010-88250113;传真:010-88250022 $b)t`r+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uU=!e&3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B!U;a=ia  
  附件: $\q.Z b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QD-`jV3  
  (征求意见稿) <H$!OPV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H5*#=It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以下简称成绩复核)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k *D8IB  
  第三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在成绩复核工作中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R '8S)'l  
  第四条 成绩复核仅限于检查应考人员答卷是否存在漏评、加分错误和登分错误,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复核结果只向应考人员提供所复核科目的成绩总分。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应考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b! r%4Ah  
  第五条 应考人员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报考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并填报《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附1)。 I&`aGnr^^  
  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成绩复核申请表汇总上报财政部考办(附2和附3)。 2R W~jn"  
  第七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在收到汇总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地方考办。 ]Y@_2`  
  第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的通知》(财考[2001]22号)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的通知》(财考办[2001]169号)同时废止。 Eihy|p  
  附:1.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成绩复核申请表 z[@i=avPG  
  2.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应考人员成绩复核申请汇总表 +S WtHj7e  
  3.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应考人员成绩复核申请汇总表 ^7yaM B!  
关注我们的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cpahome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