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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制度]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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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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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7-16
  财考办[2001]169号 BhKxI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vhh2`  
  现将《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相关资料。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全国考办联系。 # k6;~  
  附件: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 4c% :?H@2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S4_Y^   
  附件: {^qc`oF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 >i~c>+R  
  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8 6_Zh5:  
  一、本规程所称成绩核查范围包括:申请成绩核查考生的主、客观成绩是否均进行了正确登录,主观试题的卷面有无漏批、分值是否正确加总,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临界分数进行复评。 4q[r KNl  
  二、基本工作程序 /sai}r 1  
  (一)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30日内,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考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认真填报《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申请表》(见附表1)所列考生各项基本信息,并向各地方考办缴纳成绩核查费每人科100元,地方考办应按服务性收费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fhVn;~}8  
  (二)地方考办应于发布成绩后45日内将成绩核查申请表用Excel编制《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随表将汇总软盘一并上报全国考办,并按税后每人60元上交全国考办成绩核查费。 f6XWA_[i@  
  (三)全国考办收到汇总申请后60日内,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正式行文通知地方考办转告考生本人。 A1C@'9R*  
  1、全国考办根据各地方考办申请汇总表,进行全国范围的汇总,并通过计算机进行主、客观成绩是否正确登录审核。 Cw_<t  
  2、全国考办将申请核查考试成绩考生基本资料提供给阅卷地,请阅卷地每科至少选派两名工作人员,将考生主、客观试卷分别找出,并对主观试卷进行卷面有无漏批、分值是否正确加总等审核,审核后有问题的,应认真填列《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情况表》(见附表3)各有关项目,并在“第一核查人”和“第二核查人”项签字。 Oe273Y^e  
  3、阅卷地将成绩核查基本工作完成后,由全国考办派人到阅卷地进行复核,阅卷地届时将全部申请核查成绩考生的试卷《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情况表》一并交由全国考办工作人员审核。 k5($b{  
  4、全国考办工作人员在审核时,应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分数临界分数试卷,提交考试专家进行复评。 "*0 szz'  
  5、专家复评后全国考办进行终审,并在《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情况表》中“成绩核查复核情况”及“核查结果的处理意见”签署意见。 ZG>OT@ GA  
  6、将核查结果上报全国考办领导审核。 *+IUGR  
  7、根据全国考办领导审核意见,向各地考办下发核查结果。 VltWY'\Wu;  
  8、各地考办接到全国考办下发的成绩核查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对核查后成绩有误的,应根据全国考办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ZnA#%  
  三、全国考办将根据考试成绩复核情况的工作量,向阅卷地支付成绩复核费用,如属阅卷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差错,全国考办将根据与阅卷单位签署的《阅卷及成绩登统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执行罚款。 |J\/U,nh  
  四、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W+#?3s[F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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