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考办[2001]169号 =IjQ4 0W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r~7:daG*
现将《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相关资料。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全国考办联系。 E9}{1A
附件: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 z[EFQ^*>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9LWUCpsf
附件: wy,p&g)>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 )92r{%N
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7~1IO|4t
一、本规程所称成绩核查范围包括:申请成绩核查考生的主、客观成绩是否均进行了正确登录,主观试题的卷面有无漏批、分值是否正确加总,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临界分数进行复评。 ~9\zWRh
二、基本工作程序 p'94SXO_
(一)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30日内,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考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认真填报《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申请表》(见附表1)所列考生各项基本信息,并向各地方考办缴纳成绩核查费每人科100元,地方考办应按服务性收费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XYEv&-M`?w
(二)地方考办应于发布成绩后45日内将成绩核查申请表用Excel编制《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随表将汇总软盘一并上报全国考办,并按税后每人60元上交全国考办成绩核查费。 bh p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