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2〕59号
=@BVO@z@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会计师协会:
E&js`24 & 为推动中国
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的实施,综合反映与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2011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
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事务所征求意见,并于4月10日下班前将意见汇总后反馈。
M18<d1* 联系人:刘刚
Z|l/6L8 联系电话:010-88250336 传真:010-88250348
e0rh~@E 电子邮件:
zhpj@cicpa.org.cn 8['8ctX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党办, 邮编:100039
W:5,zFW 附件:
Q)vf>LwC2S 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p@`]9tLP(K 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4K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NW$_w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8RBR%)y m[l[yUw# 附件1:
W#^W1j>_G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ro!& (修订征求意见稿)
*SP@`)\D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B}OM:0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
xhq-$"B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5SOl:{A+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FR5P;Yz%H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A!xx#+M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6sE%] u<V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PRTn~!Z0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pGO=3=O (五)因故终止;
:U>[*zE4& (六)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I;u1mywd 第五条 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TDqH"q0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4月20日前,按照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的要求,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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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Hf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ev68'}W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
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Cy9E"lP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Uxll<z, 第八条 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在每年的5月15日前,上报中注协。
G&7!3u 第九条 每年6月15日前,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通过抽查等方式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事务所故意填列不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扣除不实信息指标项目得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f=7e8] 第十条 每年6月底前,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事务所得分前百家的信息。
0-VC$)S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6!& DH#M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按照大型事务所和中型事务所的可比指标遴选出百家事务所,并按照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排出位次。
= ^NTHc^*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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