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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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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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为推动中国
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的实施,综合反映与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2011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
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事务所征求意见,并于4月10日下班前将意见汇总后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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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刘刚
DQ08dP((v 联系电话:010-88250336 传真:010-88250348
HxE`"/~.7k 电子邮件:
zhpj@cicpa.org.cn $ap6Vxjr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党办, 邮编:100039
vG2&qjY1 附件:
X:/Y^Xu 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Lh_Q@>k 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7,v}Ap]Pa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S&q(PI_"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s{Wj&.)M )ZHo7X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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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F .tOD (修订征求意见稿)
pD@2Mt0|]=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f3E%0cg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
n !oxwA!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P,C9OQD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PRsMUw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Q($.s=&l;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P;8D|u^\*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lFZ}.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9) ~Ha iVB (五)因故终止;
<\6<-x(H5 (六)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ou#BWav/ 第五条 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Ge:\TR=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4月20日前,按照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的要求,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4k6,pt"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i\U,mH0_&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
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13f@Ox$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p$+.] 第八条 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在每年的5月15日前,上报中注协。
\J?l7mG 第九条 每年6月15日前,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通过抽查等方式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事务所故意填列不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扣除不实信息指标项目得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m Bc2x8g) 第十条 每年6月底前,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事务所得分前百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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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W]aX}>0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按照大型事务所和中型事务所的可比指标遴选出百家事务所,并按照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排出位次。
[@4.<4Y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四项。
s0/[mAY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注协的、经过
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
nyRQ/.3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P_/a,O8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大型事务所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
`9>1 w d (四)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Y5&mJp\G 第十三条 某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9HL"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vi8)U]6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MmL)CT 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平均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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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与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平均值)×8
up^D9(y\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 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id=:J7!QU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中该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2
pI]tv@>:f (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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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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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A])+Pe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
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q2U8]V U) 第十四条 省级协会可以本办法为参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综合评价办法。
'U|Tye i?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q^$#e #ts;s\! 附件2:
&40# _>W7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ygzX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iQ7S*s+l5O 为推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的实施,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2011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以下简称2011年《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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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y9{M 一、关于评价指标完善
x./l27}6 《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对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保持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四项综合评价指标不变。其中,在保持业务收入指标名称不变基础上,将其内容分解为“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在对业务收入指标计算分值时,按照“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分别计算后加总。
VAL]\@Q} “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取得的业务收入。“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是指与事务所具有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品牌、统一专业资源、统一人员管理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取得的业务收入。
#l<un< 二、关于各项指标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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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 经过初步征求意见,我们对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做出如下安排:业务收入指标权重48%;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10%;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42%;处罚和惩戒指标直接作为抵项。其中,业务收入指标权重包括“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40%的权重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8%的权重,二者权重相加为48%,较之2011年《办法》中的业务收入指标50%的权重下降2%。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为42%,较之2011年《办法》中的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增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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