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2〕59号
>~`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会计师协会:
p<of<YU) 为推动中国
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的实施,综合反映与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2011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
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事务所征求意见,并于4月10日下班前将意见汇总后反馈。
6pM"h5hA 联系人: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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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联系电话:010-88250336 传真:010-88250348
ALE808;| 电子邮件:
zhpj@cicpa.org.cn Z-4K?;g'k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党办, 邮编:1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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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jFZI 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E$$nNs 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Ei*M0fF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yDk$"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bjM-Hd/K &%|xc{i 附件1:
w$DG=!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Qv&T E3 (修订征求意见稿)
c^ixdk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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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
96.IuwL*.s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p&k0Rx0Q3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b7it2`dl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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