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2〕59号
'fg`td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会计师协会:
1)
@Wcc. 为推动中国
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的实施,综合反映与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2011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
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事务所征求意见,并于4月10日下班前将意见汇总后反馈。
x#ouR+< 联系人:刘刚
(Ojg~P4;& 联系电话:010-88250336 传真:010-88250348
S++}kR);
电子邮件:
zhpj@cicpa.org.cn (:hPT-1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党办, 邮编:100039
4!monaB"e 附件:
{AcKBib 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gCI Ia2 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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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69W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rj:$'m7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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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qF"5 /}M@MbGM M 附件1:
hl# 9a?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DU[UGJg (修订征求意见稿)
>iG`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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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Q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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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d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b [u_r,b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Fa>Y]Y0r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AS8T!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Mr`u!T&sc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y2<g96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NIYAcLa@n8 (五)因故终止;
ETtK%%F0 (六)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HD`Gi0 第五条 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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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4月20日前,按照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的要求,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zlXkD~GV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0TVO'$Gvi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
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 )i~-|R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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