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要求印制具名发票的,以书面报告向发票管理窗口提出申请。发票管理窗口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温州市地税发票定印审批单》一式四份。纳税人填妥后,同时附定印具名发票样张(一式两份)交发票管理窗口,发票管理窗口受理后,审核无误的在表上盖章。 2.印制具名发票的纳税人第二次申请定印发票的,向资料发售窗口领购《纳税单位定印发票印、用、存情况表》。纳税人填妥后,向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发票管理窗口受理,对其前次自印发票的使用及纳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出具《清理检查报告表》。清查无问题的发放《温州市地税发票定印审 批单》。纳税人填妥后,交发票管理窗口,发票审批窗口审核无误后在表上盖章。其余程序同上。 okv`+V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