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07]12号 dy jzF`H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W9?Yzl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会协[2006]7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启动、开展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9BGPq) #
一、为保证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参加这项工作,认真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上报的相关材料。 <=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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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在2007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具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7;C9V`
三、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007年4月10日以前填写《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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