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协字[2000]56号 }yde9b?F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nwH'E
现将《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k)VoDxMKK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0年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e0i&?m
经查实尚未达到脱钩改制政策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9mdp\A
二○○○年六月十日 h^{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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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ES~ykE
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EAVB:gE
第一章 总 则 f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