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6日 财会协字[1998]23号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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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144Y.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终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_`$Q6!Z)l
一、事务所终止,是指: bA;OphO(
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依法撤销; r-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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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被注销原批准; q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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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务所合并或者体制改革,事务所申请撤销。 Fmk:[hMw
事务所的撤销或者注销原批准,由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办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i:lc]B
二、事务所终止,应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布公告,并成立包括出资人、该所部分注册会计师以及有关利益方在内的清算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三个月之内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停止业务活动。 :F(4&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