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6日 财会协字[1998]23号 ~ Ei $nV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tqvN0vY5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终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d"[l@UU0
一、事务所终止,是指: dGYn4i2k?
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依法撤销; nQX:T;WL@
2.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被注销原批准; q77;ZPfs8
3.事务所合并或者体制改革,事务所申请撤销。 "3)C'WlEy/
事务所的撤销或者注销原批准,由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办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x=hiQ>BIO0
二、事务所终止,应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布公告,并成立包括出资人、该所部分注册会计师以及有关利益方在内的清算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三个月之内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停止业务活动。 @fZ,.2ar
三、净收益(净损失)归出资人,原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由出资人承担,属于个人的责任由有关当事人承担。 b8`)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