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财会协字第110号 0]k-0#J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P!xN]or]u
现将《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SPu+t3
附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 8{4SaT.-Rm
附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 `=%mU/v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TS)C4
第二条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由二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MZ(tOR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 N!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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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所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和赔偿金时,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O&g$dK!Rad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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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u0Q6Obj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q=x1:^rVH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