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307阅读
  • 0回复

[注册与会员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阿文哥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7-13
  会协字[1995]105号 8:)[.  
  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K=3&:s8q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B+R|PZ,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 `JY+3d,Ui  
  2. 1993年12月31日前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核合格。 \o=9WKc  
  三、注册会计师因下列原因之一,可申请保留会员资格,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上交原发证单位。 'J3yJ{  
  1.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其他行业工作; 'CS jj@3X  
  2.超过规定的执业年龄; ?3a=u<  
  3.年检未予通过(但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年检未予通过者除外)。 ''D7Bat@  
  四、申请成为会员的程序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本人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同意,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核备案。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办及在京的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解放军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符合会员条件的人员,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 4f~sRubK  
  五、会员申请被批准后,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会员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会员证。 FPkk\[EU  
  六、会员有下述权利: pJs`/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ID`Ot{ y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h  Ypj  
  3.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0|J9Btbp  
  4.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GyMN;|  
  5.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b>d\7xG  
  6.监督本协会的会费收支;  ^#C+l  
  7.申请退出本协会。 ah f,- ?S  
  七、会员有下述义务; o5 ~VT!'[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jMCd`Q]K  
  2.接受本协会监督、管理 {[`(o 0@(  
  3.按期缴纳会费; 1h(IrV5g  
  4.完成后续教育计划所规定的专业学习任务; 6" Lyv  
  5.提交有关活动的资料; mtkZF{3Jx  
  6.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G[]%1 _QCO  
  八、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原发证单位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y,KDR7^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5JG#^)KaX  
  2.受刑事处罚; 8_w6 % md  
  3.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 l)o!&]2  
  4.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 U, 7  
  5.无故未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Y0kcxpK/  
  6.做出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形象的行为。 wr:W}Z@pL  
  被取消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收回会员证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复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收到复议申请3O日内进行复查。 '3U,UD5EG  
  九、会员须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定期检查,检查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检查内容为: `?.6}*4@_A  
  1.会费缴纳情况; X Db%-  
  2.接受后续教育情况; ^|6 #Vx  
  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R-dv$z0  
  检查合格者由协会在会员证书上加盖印章。 ky]^N)  
  十、会员跨省调动工作,应先到原所在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出手续,然后到调入地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入手续。 \m}a%/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的会员管理办法,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将本地区会员的增减变动情况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tFP0Y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会员,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成立中央国家机关会员联谊会,进行日常管理。 2bLc57j{`9  
  十二、港、澳、台地区及外籍会员资格的取得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7|N.  
  十三、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ks("( nU  
  十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开始试行。 )m3emMO2  
关注我们的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cpahome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