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最近一段时间会员来函询问的上市公司会计、审计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对其中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ZYe\"|x,s
一、X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Y国有独资企业。2003年8月,Y企业被Z民营企业收购。该项收购涉及与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的4个问题: .p9h$z^
1. 《暂行办法》是否适用于上市公司? %_MR.J+m2
2. 由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否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所述的变更管理关系? )95yV;n
3. 《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述的资产损失是否包括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职工安置补偿费? a{HgIQg_>R
4. 由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将“资产损失”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核销所有者权益? j{R|]SjW2H
答:经向有关政策部门了解,现对上述4个问题回答如下: Zk#i9[g9*
1. 《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因而也适用于上市公司。 bM^A9BxD
2. 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被民营企业收购的情形不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所述的变更管理关系,国家指定的控股股东变更才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所述的变更管理关系。 0Eu$-)
3. 《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述的资产损失不包括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也不包括职工安置补偿费。 ?gwbg*
4. 由于所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变更不属于规定的变更管理关系,因此,上市公司不能将“资产损失”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核销所有者权益。 !7`=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