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文《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实际利润额”文件规定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对广大纳税人而言,该文件的下发对企业所得税预缴带来很多政策便利。 f?)BAah
预缴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RK%N:!fq=
预缴期内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企业应纳税所得,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用。该项规定在以前的所得税规定中有所体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23号)企业以前年度按规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先行弥补,汇缴申报时统一计算当年的弥补亏损额。在新所得税法体系下,延用了该项规定,其实质上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保障了纳税人的权益。 (3kz(6S
预缴期内不征税收入不予征税 3Z.<=D
新所得税法体系下,引入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为: M(>" e*Pi
1.财政拨款; +dd\_\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w6ZyMR,T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uL^!-
而这部分收入在会计核算中并入会计利润中。此次修订将不征税收入从会计利润中剔除,在预缴期内就体现了“不征税”。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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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值得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已经纳入会计利润核算,仅调减不征税收入,而对相应支出不调增,是否体现为一种暂时的让渡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时关注这部分差异,按规定进行调整。 Hrb67a%b
预缴期内免税收入暂不征税 Ubtu?wRBW
在新所得税法体系下,截至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的免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6##\}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