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V_H0z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与审核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 投资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等规定,现将《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 结算 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执行的《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会协字[1996]399号)同时废止。 k{+Gv}Y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 结算 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l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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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 结算 决算审核 暂行办法 wB%;O `Oh
第一章 总 则 @Yzb6@g"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R-BN}ZS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 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Rr Qv(
本办法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 单位或其他单位。 A}0u-W
本办法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注 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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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 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 zWq&HBs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 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 S>EO6z#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 目实际造价、建设成果的文件。 C,dRdEB>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其他审核业务或其他工程审核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 /8s>JPXKH[
第二章 一 般 原 则 7j{63d`2
第四条 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保证预算、 结算、决算及相 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 合法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审核人 员的责任。 x`zE#sD
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核报告应如实反映审核人员的审核范围、审核依据、已实施的主要 审核程序和应发表的审核意见。 +bcJm
审核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 本办法的规定。 Znh)m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核人员承办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 \yA*)X+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审核人员不应对预算结果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o>7a;
第七条 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应当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 hkvymHaG
第八条 审核人员应当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 Vg8c}>7
第三章 审 核 计 划 ,V #r
第九条 在接受委托前,审核人员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O^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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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就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目的与范围 ,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核业务约定书。 :3 By7BZgj
第十条 审核人员应当了解所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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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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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 5^GrG|~
(三) 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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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FT8[m<
(五) 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l